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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咸阳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 Xianyang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XAMH。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心理卫生科技事业发展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及党与政府联系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40号,邮编:71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及兴办实体;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具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

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医疗、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或其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颁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三、资深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

第十三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聘为下届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要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业委员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咸阳市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想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局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使用咸阳市心理卫生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